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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案例
    无行为能力的人员如何办理公证?
    • 作者:管理员 更新时间:2016/4/14 【字号:

    近日,铜陵市的王女士愁坏了,她在继承去世老父亲的遗产的时候,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原来她家在拆迁的时候,她父亲健在,是父亲签署的拆迁协议,在房子拆迁之后,老爷子不幸去世,现在面临拆迁款领取以及后续回迁房产权的相关事宜,她必须要办理遗产继承公证。可是老母亲已经身患老年痴呆卧床多年了,是无行为能力的人,那么王女士该如何才能顺利的办理这份继承公证呢?

    王女士来到了铜陵市衡平公证处,在了解情况后,公证员给王女士作出了解答,在办理正常的继承公证之前,必须先行解决认定老母亲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并确定其监护人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公证员建议王女士协议确定老母亲的监护人,或者通过法院诉讼要求宣告老母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只有这样,才能顺利地办理继承公证、领取房屋拆迁款。

    来源:中安在线-安徽法制日报(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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