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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案例
问题:2005年11月20日甲申请取得注册商标(系文字商标,不涉及著作权或头像),有效期至2015年11月20日止。商标注册人于2007年9月死亡,但商标至今未被注销。上述商标系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现妻子乙申请办理继承公证,以便在2016年5月20日前办理商标续展手续。该商标专用权系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甲的个人财产?
答复:《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2条的规定,婚姻法第17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仅是“知识产权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该知识产权。因为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属性和财产权属性,正是其具有人身权属性,使得其本身不能与该个体分离,应归属于个人独自所有。我们认为本案中的甲持有的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甲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