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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案例
70岁的王阿婆最近颇为烦恼,她和丈夫立下共同遗嘱公证房子由大儿子继承,没想到丈夫去世后大儿子对自己并不好,阿婆想撤销公证,但这可不是个简单的问题。
原来,王阿婆与丈夫在两年前立下一份共同遗嘱,将他们的共同所有的一幢房子交由大儿子一人继承。王阿婆说,生有三名男孩和一个女孩,但按照当地的风俗,父母一般都和大儿子一起居住养老。为了显示公平,也为了让大儿子对他们好些,她和丈夫商量将房子给大儿子继承。为了防止以后几个孩子争夺这项财产,两位老人到公证处办理了共同遗嘱公证。
王阿婆说,起初大儿子对两位老人很孝顺,但自从丈夫一年前死后,大儿子对自己不是很孝敬,于是她要求撤销遗嘱。这让公证员十分为难,几经考量,公证处最终确定了方案,即将遗嘱所处分的财产进行析产,如夫妻没有约定共同份额,则可推定为各二分之一份额,按照王阿婆丈夫生前意愿,其所占份额可由大儿子继承,而她所占的份额可由她重新处理。
公证员介绍,对于共同约定死亡后遗产由第三人继承的共同遗嘱,不仅在遗嘱生效时间和可否撤销或变更上不易适从,而且易发生纠纷,达不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目的。公证员提醒,需要设立遗嘱的夫妻可以分别设立遗嘱,既有利于保护遗嘱人、配偶以及遗嘱继承人的利益,也有利于实现遗嘱目的和维护家庭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