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设立遗赠的时候是爷爷给孙子,遗赠生效的时候孙子变成了代位继承人,这种情况出公证书是不是应该就相应变动为遗嘱继承了?
答复:
一、遗嘱赠与和遗嘱继承
遗嘱赠与(遗赠)和遗嘱继承同属单方、无偿、要式、死因民事法律行为,都是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处分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接受遗产的主体范围不同:受遗赠人限定于立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之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甚至是国家;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并且必须是法定继承人。
2.权利的行使方式不同:受遗赠人只有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时才视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遗赠;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处理前,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
二、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
三、具体到本案:
1.爷爷立遗嘱将财产赠与孙子,本案属于遗嘱赠与。
2.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赠与和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本案不属于法定继承,因此,父亲先于爷爷去世,孙子成为代位继承人这一法律事实,无适用的前提,更不会使遗赠转换为遗嘱继承。所以,本案中,公证机构应出具接受遗赠公证书。
《关于继承纠纷案件若干争议问题处理意见》
来源/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6] 3号)
2014年11月,上海高院民一庭主办、一中院民一庭承办了全市法院继承及婚姻家庭纠纷审判适法统一研讨会,全市各法院分管院长、民一庭庭长等7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上主要针对继承、婚姻家庭纠纷的疑难问题进行了研讨,并形成了较为统一的意见,现将本次研讨情况综述如下:
……
二、祖父母立“公证遗嘱”将财产给孙子女,其性质为遗嘱继承还是遗嘱赠与?
倾向意见认为,法定继承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顺序直接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十条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的明确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其继承祖父母或外祖母遗产的方式是代位继承或转继承。因此,祖父母、外祖父母即使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将遗产留给孙子女、外孙子女,其性质仍属于遗赠,而不是遗嘱。同时,根据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接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