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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案例
近日,市民张女士打来热线电话说,他们一家3口和寡居的婆婆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十余年后,婆婆见他们一直买不起房子,张女士又特别孝顺,决定把产权属于自己的房子送给张女士。
张女士说,婆婆和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办理了公证。合同中写明,赠与合同签订后房子即归张女士所有。就在双方办理了赠与合同后,还没来得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张女士的爱人遭遇车祸身亡。婆婆见到儿子没有了,改变了主意,便婉转的表示自己的房子是因为儿子才转给张女士的,现在儿子去世了,想把房子收回来,留给自己的两个女儿。张女士想,虽然自己有婆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但不知道合同是否有效,她想通过本报向相关部门了解,能否要求婆婆按赠与合同的约定交付这套房子。
就此,记者采访了呼伦贝尔市公证处刘春平主任。刘主任解释说,公证过的赠与合同是不能被撤销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般的赠与合同签订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也就是说,赠与人不交付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所以这个公证过的赠与合同是不可撤销的,张女士可以要求交付房子。
来源:内蒙古中文网